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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商品條碼的使用
通常情況下,用戶在標識商品時應盡量選用EAN商品條碼,尤其是選用EAN-13條碼,而不要輕易選擇小包裝商品的EAN-8條碼。
EAN/UCC-8代碼較之EAN/UCC-13代碼,其可用于商品編碼的容量遠遠小于EAN/UCC-13代碼的編碼容量,因此,用戶在決定使用EAN-8商品條碼前,應盡量(與印刷廠一起)首先分析是否存在使用EAN-13商品條碼的可能性。具體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是否可以用較小尺寸的條碼符號,也就是說,用一個較小的方法系數類印刷,同時兼顧條碼的印刷質量的最低要求。放大系數應在0.80-2.00范圍之間選擇。
2.是否可適當地改變整個印刷標簽(這里指整個被印刷的設計面積,即標簽紙)的設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重新設計標簽,加大標簽尺寸(特別是現有標簽與包裝面積相比過小的)或者使用附加標簽。
3.是否可使用適量截短條高的條碼符號,雖然在判定規則中對商品條碼符號印刷質量的強制性要求中沒有對條高的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品條碼符號的高度可以任意截短。在前兩種可能性都確實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考慮是否使用這種方法,過量截短的條碼符號將會嚴重影響符號的掃描識讀,沒有任何使用價值。
選用EAN-8商品條碼的判定依據
根據標準10.2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項,即可使用EAN-8商品條碼:
1.EAN-13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印刷標簽(或標紙)最大面面積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積的八分之一時;
2.印刷標簽的最大面面積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積小于80cm2時;
3.產品本身是直徑小于3CM的圓柱體時。
以上就是有關符合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的有關技術規范。第一條一目測即可,第二、三條可實際測量判斷。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要想使用EAN-8條碼,必須先辦理申請手續,然后按要求將產品的外包裝或標簽設計樣張報與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由編碼中心統一分配號碼。